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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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臺北市法規 |
2.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臺北市解釋令函 臺北市政府公報 |
3.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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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
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
6.預算及決算書。 | |
7.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
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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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
10.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局非合議制機關,故無「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資訊公開內容 |
11.會計月報。 | 本局會計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