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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統籌辦理法律事務,統一規制相關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業務,並因應近年來消費者意識增長,使消費爭議申訴處理及調解業務日益成長,經重行檢討本府組織架構,並參酌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直轄市政府法制及訴願業務整併單一機關情況,爰將本府法規委員會原職司本市市法規之綜合審議及發布事項、本市法規統一解釋及法律諮詢事項、消費者保護、採購申訴審議、國家賠償事件審議等業務,與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原職掌之訴願案件審議相關業務予以合併。經本府101年4月17日第1676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並經臺北市議會第11屆第8次臨時大會第2次會議於101年7月2日三讀通過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101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正式設立。

  其中,法規委員會早於民國66年之前,原係隸屬於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法制室;惟為因應法制作業之革新及依法行政之需要,特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法制室內另為增設臺北市政府法規整理委員會,在整理法規之階段性任務完成之後,旋即於66年4月27日正式設立為一級機關之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俾與行政院、中央各部會及臺灣省政府之法規委員會機關齊一同名。法規委員會設置成立迄101年已有30餘年之歷史,其組織成員人數由當時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法制室之7、8位同仁,經增設臺北市政府法規整理委員會時稍為增加為約10餘位同仁後,並於正名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時,乃擴大編制為60餘位同仁之眾。

  另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部分,臺灣省政府於民國48年頒佈「臺灣省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本府乃依該組織規程訂定「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於49年7月1日正式設立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56年7月1日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57年3月16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於同年4月1日設立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嗣直轄市自治法於83年7月29日制定公布 , 臺北市市長由官派改為直接民選。為因應民智益開及人民對政府「依法行政」的期許,本府乃於83年12月23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計13條條文,其第2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將主任委員由「兼任」改為「專任」。在歷任主任委員戮力從公、銳意革新之領導下,相關組織結構及軟硬體設備均已頗具規模,並為因應訴願新制於89年7月1日施行,其組織編制亦作相對應之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