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隸屬於臺北市政府,為本府一級機關,置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下設7科、1中心、2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並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圖如下:
為解決本府法制機關原由本府法規委員會與訴願審議委員會分別掌理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業務,形成行政權擺脫事前與事後統制之現象;並因應近年來消費者意識增長,使消費爭議申訴處理及調解業務日益成長,經重行檢討本府組織架構,並參酌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直轄市政府法制及訴願業務整併單一機關情況,爰將本府法規委員會原職司本市市法規之綜合審議及發布事項、本市法規統一解釋及法律諮詢事項、消費者保護、採購申訴審議、國家賠償事件審議等業務,與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原職掌之訴願案件審議相關業務予以合併。經本府101年4月17日第1676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並經臺北市議會第11屆第8次臨時大會第2次會議於101年7月2日三讀通過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101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正式設立。
局本部包含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秘書。
本局各單位職掌如下:
一、綜合企劃科:
本市法制、訴願業務規劃及宣導、議事、法令發布、新聞聯繫、法規整理編印、法制人員在職進修與訓練規劃、一般行政法規研究,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二、法令事務第一科:
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三、法令事務第二科:
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四、法令事務第三科:
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五、行政救濟第一科:
辦理不服各機關之訴願案件及訴願輔導等業務。
六、行政救濟第二科:
辦理不服各機關之訴願案件及訴願輔導等業務。
七、行政救濟第三科:
辦理不服各機關之訴願案件及訴願輔導等業務。
八、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爭議第一次申訴處理、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及消費者保護法令諮詢等業務。
九、消費者保護官室:
消費爭議第二次申訴處理及調解、消費安全稽查及教育宣導等業務。
十、秘書室:
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公關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一、會計室: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二、人事室: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三、政風室:
辦理政風事項。
十四、任務編組: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政府採購廠商申訴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