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訟流程圖說明
人民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做成決定,訴願人於收受訴願決定書後,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訴願人得有兩種選擇:
一、第一種選擇,訴願人得選擇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訴願人欲提起行政訴訟,惟提出時間已逾2個月,此時訴願決定即為確定。但訴願人仍得對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不服,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二、第二種選擇,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得選擇提起行政訴訟,且訴訟類型區分成通常訴訟程序及簡易訴訟程序:
(一)通常訴訟程序係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收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嗣後於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確定。另收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逾期提出上訴者,判決亦確定。
(二)簡易訴訟程序係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上訴,嗣後於收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判決確定。另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逾期提出上訴者,判決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