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超過上百場的演唱會或藝文表演在臺北市舉行,為積極保障消費者退、換票及票券遺失補救權利,因此,北市府法務局消保官與文化局於今(104)年12月間,隨機查核14案藝文表演及展覽活動(其中藝文表演活動8案、藝文展覽活動6案)之主辦單位售票網站有關購票相關資訊是否符合規定,並於12月24日召開聯合記者會,說明查核結果。 法務局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本次查核的6案藝文展覽活動,主辦單位售票網站之購票相關資訊,均符合「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藝文表演活動部分,本次查核之8案針對票券遺失部分則均不符合「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文化局股長仇禹軒表示,針對藝文表演退、換票部分,根據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藝文表演票券應記載1、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2、消費者於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幾日前,可退換票(不得多於10日)。3、消費者申請退、換票時,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超過票面金額10%者,以10%為限)。本次查核發現,有1案違反該規定,係為the LOOP Production舉辦的「聖誕之夜演唱會」,業者直接在售票頁面標註「不接受退換票」字樣,本案業者現已移除該字樣;另該業者係透過年代售票系統售票,而年代就該表演之票券未記載退票時收取之手續費用。就違規部分,文化局將限期業者於 105年1月31日前改正完畢。
股長仇禹軒進一步表示,針對藝文表演票券遺失部分,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藝文表演票券應記載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本次查核發現,8案之藝文表演活動於消費者遺失票券時,業者雖表示有相關入場機制,但礙於票券版面均未載明於票券。就違規部分,文化局將限期業者於105年1月 31日前改正完畢。
陳信誠主任消保官最後表示,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6169(外縣市請撥:02-2725-6169)查詢,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協助,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104年度「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彙整表
104年度「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