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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以免受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劉英芮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日前某計程車客運業者,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查獲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而駕駛其所有營業小客車進入桃園機場違規載客營運,並移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所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處理。嗣本府交通局認其已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乃依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處其新臺幣(下同)9,000元罰鍰。該業者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交通局之處分。
  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及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計程車客運業違反前開規定者,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本案計程車客運業者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而進入桃園機場營運。則交通局審認其違規營運並作成處分,依法有據。法務局並提醒計程車客運業者遵守規定,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