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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訂定「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一、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0月29日北市社障字第113014845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113年8月9日第5屆第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案決定略以:「合理調整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重要政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業務屬性、單位規模等均不同,請各部會就權責事項著手研訂合理調整參考指引及協商程序」。

三、衛生福利部基於公約主管機關權責,為協助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合理調整內涵及實施流程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並於權責領域訂定指引時能有所依循,業撰擬旨揭原則並經前揭會議確認通過,並將適時滾動修正,請至CRPD資訊網(網址:https://crpd.sfaa.gov.tw/)/首頁/宣導專區確認與下載最新版本。

四、另有關合理調整之適用對象,查國內已有部分法規納入合理調整,且對象不以領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為限,例如特殊教育法、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請相關單位依權責適時將合理調整納入主責之法規或計畫。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