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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

一、故意:是指從事加害行為的公務員對於侵害行為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二、過失:是指造成加害行為的公務員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對於侵害行為的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至於過失的有無,應依每個人對一件事情所應注意的程度來判斷,公務員對於其職務因各有專業的認識,所以其注意程度除應較普通人為高外,也因其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的不同而有差異。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刑法第13條、第14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