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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請求協議時,須提出那些文件?

一、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此項書面應載明左列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則應載明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二、另外,請求權人如委任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代理人應當在開始從事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又如請求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述協議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開始從事協議行為時,提出法定代理權的證明。至於什麼人有法定代理權,則應依民法(例如民法第1086 條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參考條文: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條、第17條、民法第10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