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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同一地址不等於同一戶,申請承租國宅應予注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俞力文
  • 聯絡資訊: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66

       本市某民眾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承租東湖C國宅,經該局查得該民眾戶籍內的人口數為1口,不符3口以上人口數的規定,乃否准其申請,並通知其另選擇符合人口數規定的國宅等候承租。該民眾主張與女兒設籍在同一地址,每人持有自己的戶口名簿,確實是3口之家,而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規定東湖C國宅是以設籍本市且具有3口以上人口數之家庭為出租對象;該民眾戶籍內人口數為1口,縱然該民眾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地址,但分屬不同戶號之戶口名簿,就不是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原處分機關認為該民眾不符申請資格,自無違誤。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申請承租或續租國宅,是以申請人戶籍內人口數計算,而不是以同一地址認定;承租人於申請時應注意符合申請或續租國宅人口數的規定。
 
附註:本件事實涉及住宅法第25條、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