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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蒐集基泰大直預售屋消費者訴求 北市消保官:籲基泰遵守承諾 從寬處理預購戶解約事宜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14)日發布新聞,針對基泰大直事件,該局已開設消費諮詢專線,提供已購入預售屋之消費者進線諮詢權益,經蒐集基泰大直及基泰其他預售建案之消費者訴求,多為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以及工程安全問題。消保官表示,本案依民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部分司法實務見解,消費者仍可據個案實際情況而有得主張解除契約之可能。


        消保官指出,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款及第24點第1至3款規定,若賣方未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標準施工、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解除契約,且得請求賠償房地總價款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官進一步說明,另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2443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等見解,認買賣標的物於危險移轉之前,倘已發現有瑕疵存在,而出賣人無法另行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再行交付買受人者,除有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存在,買受人仍得於危險移轉之前,依法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本案基泰大直預售屋之消費者得依具體個案實際狀況,參酌上述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


        消保官呼籲基泰建設公司秉持最大善意,遵守承諾從寬處理預購戶解約等事宜,雙方解約爭議可透過協議處理;倘雙方協議不成,消費者得向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服中心提出申訴,由市府進行協助。另消費者也可向本案預售屋信託銀行書面申請不予同意賣方申請動用信託專戶爭議款項。


       另法務局消保網已設置「基泰大直事故消保權益問答集」,歡迎民眾瀏覽參考。若有本案消費疑義,可撥打諮詢專責窗口「1999」轉4546詢問,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將提供諮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