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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負責人應注意幼童專用車駕駛人資格限制之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張文哲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兒(稚)園及托兒所學生及幼童交通車之管理,以維護學生及幼童乘車安全,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同警察局及本市區監理所等單位人員進行本市幼童專用車、高中(職)以下學校、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校車及交通車攔檢。日前查獲某私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由年逾65歲且僅持有普通駕駛執照之人駕駛,教育局乃裁處該幼兒園之負責人新臺幣9,000元罰鍰。該負責人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維持教育局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應遴選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並符合相關交通法規規定者擔任駕駛工作;又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應符合年齡65歲以下等之規定。幼兒園將幼童專用車交予年逾65歲且無職業駕駛執照之人駕駛,違反前揭規定,教育局對其負責人裁處罰鍰,依法有據。法務局提醒各幼兒園負責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