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獲某民眾非法容留外國人於本市立某醫院病床從事看護等工作,勞動局乃依法裁處該民眾高額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作出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
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又所稱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本件訴願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看護等工作,勞動局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應確實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