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之訴願決定。某公司僱用印尼籍外國人從事工地清潔工作,經北市府警察局員警查獲該名外國人為逃逸外勞,原雇主已向勞動部通報,經勞動部廢止該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案經移送北市府勞動局,勞動局以該公司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予以裁處法定最低額新臺幣15萬元罰鍰。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會審議後,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臺北市訴願會審認,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本件該名外國人為逃逸外勞,訴願人對於其僱用該名外國人從事工作,亦不爭執,勞動局以訴願人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予以裁罰,事證明確,並無違誤。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聘僱外籍勞工,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