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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應明確調移休假之實施日期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50

  臺北市某老人養護中心業者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或補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業者雖已事先與勞工約定調移國定假日,但未能明確該國定假日調移休假之實施日期,使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陷於不確定,有損勞工休假權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勞資雙方可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但因涉及變更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定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否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有關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之規定。

  法務局特別提醒雇主,與勞工約定對調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就應讓勞工休假,且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以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