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廢止,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重大者,仍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為確實執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規定,爰修正臺北市市法規制(訂)定、修正作業程序審查表,於該表之「形式審查項目」增列第13項目:「自治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廢止所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並非重大,免進行法規影響評估者,是否敘明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未達重大程度之理由?」請本府各機關將自治規則訂定、修正或廢止案函送本府法務局審議時,一併檢附旨揭新修正之審查表,以利法規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