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規定,以造成損害之公務員其所屬機關,或以造成損害之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 (一)知悉賠償義務機關者,應逕向該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二)屬本府管轄之案件,但無法確實知悉賠償義務機關者,可將資料寄給「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地址為: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8樓),該局將轉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