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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訴願嗎?

 

Q: 交通違規被開罰單如何訴願?
A: 有關交通違規被開罰單的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得於30日內向原舉發機關申訴,如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法律所規定之特殊救濟途徑,此類案件如果提起訴願,在程序上即無法受理。
Q: 我跟市政府簽了1份採購契約,現在履約出了問題,可否提起訴願?
A: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是針對人民不服具體行政處分,欲提起行政救濟時之受理機關,因此,您與市政府之間有關採購契約的糾紛,應該依事件性質,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Q: 我有買賣預售屋的糾紛,可否提起訴願?
A: 有關預售屋買賣糾紛,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的程序解決,市政府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另外,本局亦有消保官可為您處理相關問題,請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詢問相關資訊。
Q: 我在南港開小吃店,1位外籍朋友來店裡玩,當時客人很多,他主動幫我收碗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我非法聘僱外勞,罰了15萬元,我一直跟勞動局承辦人解釋,但他們不聽我的辯解,我要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勞動局承辦人員判斷不正確,致使所為之罰鍰處分違法或不當,您可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向市政府遞送訴願書。
Q: 對於衛生局的行政處分書都可以直接向訴願會提起訴願嗎?
A: 一般而言,對於衛生局的行政處分書如有不服,原則上可以直接提起訴願;但例外的是不服違反藥事法的處分書則不可以直接提起訴願,須於處分書送達後15日內先向衛生局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不服衛生局的復核處分,才可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