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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爭訟案件之流程為何?

A:有關行政爭訟案件之流程如下圖:



行政爭訟流程圖

行政爭訟程序流程圖

人民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訴願人若對訴願決定書不服時,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二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如未提出或提出行政訴訟時已逾二個月,則訴願決定即確定,此時若仍不服,得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又訴願人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於二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其救濟流程說明如下:
(一)普通行政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1、第一審(事實審):高等行政法院。
收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後20日內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則判決確定。
2、第二審(法律審):最高行政法院。
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後,判決確定。
(二)簡易行政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1、第一審(事實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收受地方法院判決書後20日內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則判決確定。
2、第二審(法律審):高等行政法院
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後,判決確定。
※註: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訂;101年9月6日施行。(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