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對於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您的權利或利益,您可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本局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應以書面辦理,但並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您只須將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及不服之行政處分、訴願請求、訴願之事實及理由表達清楚,並請您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即可。您也可於此網站首頁 線上服務 / 書表下載 / 訴願審議書表下載 \ 下載空白訴願書填寫。如果您擔心郵寄時間無法掌握,亦可於本局網站首頁 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訴願線上申請 / 點選1.「線上聲明訴願」,先行登錄您的資料,表達不服行政處分之意思,之後要依法在30日內補正書面的訴願書。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第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