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調解依規定需要付費。
(二)收費標準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調解費用如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調解費如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5條)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0萬元者,新臺幣2萬元。
2.金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新臺幣3萬元。
3.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新臺幣6萬元。
4.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未滿3,000萬元者,新臺幣10萬元。
5.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新臺幣15萬元。
6.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新臺幣20萬元。
7.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滿3億元者,新臺幣35萬元。
8.金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未滿5億元者,新臺幣60萬元。
9.金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者,新臺幣100萬元。
(四)若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調解費為新臺幣3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揭規定計算。(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6條)
(五)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5,000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
(六)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因此,倘廠商就調解事項未能得到滿意結果,恕不退回所繳之調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