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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即房客)因其承租之房屋為違建,而應拆除時,得否終止租約?終止租約時,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即房東)返還之金額應如何計算?

  1. 承租人承租之房屋既經確認為應拆除之違建,該房屋即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自得終止租約。
  2. 因承租房屋經確認為應拆除之違建,並非可歸責於承租人,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自得請求出租人返還全部之押金;承租人如已給付該月份之租金,得請求出租人返還自其終止租約之日後,該月剩餘之日與全月全部日數比例之租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