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經營之facebook粉絲專頁逕於107年9月28日無預警公告,因經營不善,由該公司辦理之活動將無限期延長,未提及退費及相關問題之後續處理,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許多跑友已向各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臺北市政府法務局針對相關申訴案件將如何辦理?是否召開大型協商?
A1:本府法務局受理消費者提起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將由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本府各執行機關辦理第一次申訴程序,如未獲業者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申訴,消保官將安排協商會議,函請申訴人及業者雙方到場協商,由消保官居中協調,以求解決爭議,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此乃一般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之處理流程。惟本案中,因自9月28日起,即無法與該公司負責人取得電話聯繫,且本局與本府體育局於10月2日實地查察博聯行銷有限公司(市招:運動跑吧)登記地址,現場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大樓管理員表示9月28日後該處即無員工出入且無營業行為;又經本府法務局查得負責人戶籍地址後於10月5日函請其到局說明,惟業者逾時未出席;故本案中,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協商程序目前難以踐行,現階段無法召開協商會議。若本府法務局後續與該公司相關人士取得聯繫,必要時仍不排除召開大型協商會議之可能性。建議消費者斟酌個案實際情形,考量是否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等規定向法院依程序提起訴訟,以續行救濟。
Q2:除了透過訴訟程序,已繳交之報名費有辦法取回嗎?
A2:債權人(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種程序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提出相關證據,且每件應繳聲請費,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相關書狀參考範例,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下載或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進行諮詢。
另外,針對使用信用卡支付報名費之消費者,倘企業經營者因營運不善或歇業等因素而未依約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務,可憑交易證明資料,依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於信用卡發卡機構所定期限內,向發卡機構申請疑義帳款處理,經一定程序後,收單銀行將退還已繳之卡款。上述之申請期限為依Visa、MasterCard、JCB、AE、DINERS等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相關資訊可至銀行公會網站(http://www.ba.org.tw/)「消費者資訊」專區「信用卡資訊園地」項下之「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進一步查詢,並儘速洽詢信用卡發卡機構,以免權益受損。
Q3:請問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
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是團體訴訟之提起,需由民間優良消保團體辦理,目前經行政院評定為優良消保團體者,僅有北部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南部的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提起團體訴訟,受害消費者之人數、權益侵害之規模大小、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均為其評估考量之因素。
Q4:如果我想對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提起?
A4: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疑似積欠廠商多筆貨款,自106年底開始即有廠商以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合理懷疑該公司自去年底起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又經新竹縣政府函知,該公司今(107)年度於湖口鄉舉辦之路跑活動「2018鐵道路跑-乘風接軌Railway Run」已於今年度1月7日辦理完畢,惟該公司未申請「2019鐵路路跑-乘風接軌Railway Run」路跑活動,竟於其報名網站「運動跑吧Run Bar」中受理該場次路跑活動之報名,不排除該公司相關人士涉有詐欺嫌疑,被害人可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俾使檢察官開始偵查;惟是否構成刑事詐欺,則須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