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目的在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而新修正的消保法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增訂行政罰則,期能貫徹執行企業經營者務必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