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這次韋德伍斯歇業造成會員權益受損,許多會員也已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法務局針對此類申訴案件,後續將如何辦理?
A1:本府法務局受理消費者提起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將由消保官安排協商會議,並函請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雙方到場協商,以求解決爭議。惟因韋德伍斯登記負責人為外籍人士,尚無法查得其戶籍地址,亦無法聯繫該公司經營團隊其他核心人員或股東,故現階段無法透過消費爭議申訴程序召開協商。
Q2:請問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後續相關程序為何?
A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以目前法律規範而言,僅有民間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如臺北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高雄之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有代理受害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權限,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提起上開訴訟,其將評估該案件之受害規模大小、影響消費者之程度多寡、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始能決定是否願意受理消費者之申請。
Q3:除月繳之會員外,許多會員是向銀行以信用卡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預繳健身會費或教練課程費,是否可向發卡銀行辦理爭議款程序,辦理時限為何?
A3: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繳納健身會費或教練課程費等預付型交易後,若業者因營運不善歇業致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時,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可向您的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賠付程序,就契約剩餘價值如健身會費未使用期間之價值(通常不含贈與課程)及教練課程未使用堂數(通常不包含贈與堂數)之價值,請求銀行返還,惟申請時,依據各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剩餘未受服務之證明資料的詳細程度亦可能有所差異。另依上開規定,自消費日起算540日內之交易始可列為爭議款項,且申請爭議款項時間為業者停止服務後120日內須向發卡銀行提出,故請消費者儘速洽詢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
Q4:請問韋德伍斯辦理預收款信託履約保障之銀行為何?我是否能透過該銀行取得部分款項?
A4:韋德伍斯辦理預收款信託履約保障之銀行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該行在8月20日於其網站公告相關訊息,並已通知列在信託清冊內之會員,若無收到通知,請儘速與台新銀行聯繫,並配合辦理後續作業,以保障消費權益;若會員不確定自己預繳之費用是否列在信託清冊內,亦可電洽台新銀行信託部(聯絡電話:02-5576-1598)進一步詢問。
Q5:韋德伍斯無預警歇業欺騙消費者,我想對韋德伍斯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辦理?
A5:韋德伍斯最後一次提供信託清冊給信託銀行之時間為107年3月5日,合理懷疑該公司自3月份起財務狀況已有明顯惡化,故自3月份後始向該公司購買預付型健身會員或教練課程者,該公司即可能涉有詐欺之嫌疑,消費者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調單位提告該公司負責人詐欺,以利後續刑事案件之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