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需要遵守CEDAW嗎?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於2011年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CEDAW的內容是什麼?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有六大部分共計30條規定,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
第一部分:規範國家要保障婦女得到充分的發展與進步
- 歧視(第1條)
- 政策措施(第2條)
- 保障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第3條)
- 暫行特別措施(第4條)
- 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第5條)
- 賣淫(第6條)
第二部分:保障婦女參政與公共事務上面的發言權
- 政治和公共生活(第7條)
- 代表權(第8條)
- 國籍權(第9條)
第三部分:說明婦女應有的教育、就業、健康以及經濟權利
- 教育(第10條)
- 就業(第11條)
- 健康(第12條)
- 經濟和社會福利(第13條)
- 農村婦女(第14條)
第四部分: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第五部分:委員會運作
- CEDAW委員會(第17條)
- 國家報告(第18條)
- 議事規則(第19條)
- 委員會會議(第20條)
- 委員會報告(第21條)
- 專門機構的角色(第22條)
第六部分:公約影響及行政事宜
- 對其他條約的影響(第23條)
- 締約國的承諾(第24條)
- 公約的行政(第25-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