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民提起訴願案件相關流程如下圖: 人民提起訴願案件相關流程
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依訴願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下列條文均為訴願法),得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或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係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者,相關流程如下所述;如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下流程進行審查:
(一)原處分機關應先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適當(第58條)並分別處理:
1、原處分不合法或不妥當(訴願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應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並向訴願管轄機關陳報。
2、原處分合法妥當(訴願無理由)
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無理由時,應向訴願管轄機關進行檢卷答辯。
(二)訴願管轄機關
1、於訴願繫屬期間中,訴願人得申請下列程序:
(1)申請閱卷(第49條)
(2)申請陳述意見(訴願管轄機關得職權通知訴願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第63條)
(3)申請言詞辯論(訴願管轄機關得職權通知訴願人或關係人言詞辯論)(第65條)
2、訴願管轄機關承辦人撰寫審議書稿後,應提交委員會審查並由委員會作出訴願決定,訴願決定之態樣如下:
(1)訴願不受理
(2)訴願駁回
(3)撤銷(含單純撤銷、撤另處、撤改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