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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的種類

一、訴願不受理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77條)
二、實體駁回
訴願主張若無理由,就會被訴願駁回。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79條)
三、原處分撤銷
訴願主張若有理由,原處分將遭撤銷。共有4種情形:
單純撤銷:指訴願決定是原處分撤銷,不再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表示尚有未查明事項,我們要求原處分機關詳查後重新為處分。原處分機關重核所作的新處分,有可能維持原處分,也有可能依本府決定另為處分。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時,表示原處分機關並無作成處分之權限,我們要求應由有權機關為處分。
自為改處:以本府名義自行改處分。此係為保護訴願人的權益,對事實已查明的案件,即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例如:房屋若部分為營業用,部分為住家用,則依實際之比例課徵房屋稅,但就地價稅的課徵,稅捐稽徵處引用財政部的函釋,認為有別於房屋稅,應全部依一般稅率課徵。委員會則依實質課稅原則逕將地價稅也比照房屋稅,依使用比例直接改處;又如環保案件,視違規情節輕重,直接改處較低罰鍰。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81條)
四、命速為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權利或利益,提起訴願後,經認為訴願主張有理由,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