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認為您的合法權益或利益受到損害時,您就可以依照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 , 以書面的方式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本局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會針對您所提的訴願理由,先行審查原行政處分的妥當性及合法性,如果認為您的訴願是有理由的,該機關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如認為您的訴願無理由,該機關會將您的訴願案附具答辯書及卷證送本局,再由本府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議,由委員們一起討論您的訴願案,並作出訴願決定,這種行政救濟程序就是訴願。
本府係以任務編組的型態,組成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對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行使監督權,審查有無違反「依法行政」的訴願審議機關。
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審理訴願個案時,如發現法令規定不符合時宜或市政府所屬各行政機關事權分工不明確,以致於損害人民合法權益時,除依法對於訴願個案予以審議外,基於全面性為民眾解決問題的考量,也會主動與各行政機關協調聯繫解決方法,期望能發揮訴願制度最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