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我兩天前有送1份訴願書到法務局,為何還沒有結果? |
A: | 當您遞送訴願書至本局後,本局會先請原處分機關於20天內就您的案件提出答辯書,也就是請原處分機關說明作成處分之法令依據及理由,本局收到原處分機關之答辯理由書後,才能衡酌您的訴願理由及原處分機關的答辯理由,擬具審議書,經由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作出適當的訴願決定。一般的訴願案件審理期間大約需要3個月的時間,必要時得依訴願法第85條規定延長2個月。另本局提供「手機簡訊通知訴願案件辦理進度」服務,如有需要,請於訴願書註明。 |
Q: | 我的房屋被查報為違建,建管處要強制拆除,如果我提起訴願,可否先不要拆除房屋? |
A: | 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原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會因為您提起訴願而停止,因此原則上建管處仍會進行違建拆除作業,如果您認為有停止執行的必要,可依該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或本府申請停止執行,再由原處分機關或本府審酌是否有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所規定應停止執行之必要。 |
Q: | 提起訴願須要用制式的訴願書嗎? |
A: | 提起訴願應以書面辦理,但並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您只須將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不服的行政處分、訴願請求、訴願的事實及理由表達清楚即可。您也可以在本局網站下載空白訴願書來填寫。 |
Q: | 訴願書要如何遞送?向什麼機關遞送? |
A: | 有關訴願書的遞送方式,您可以郵寄給本局或原處分機關;您也可以親自遞送到本局服務櫃檯或原處分機關。 |
Q: | 我在105年3月1日收到環保局的罰單,最晚要在什麼時候提起訴願? |
A: | 依訴願法的規定,您要在收到罰單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環保局提起,所以您105年3月1日收到罰單,至遲要在105年3月31日前提起,而且是以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如果您擔心郵寄時間無法掌握,亦可於本網站首頁 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訴願線上申請 / 點選「線上聲明訴願」,先行登錄您的資料,以確保您的權益。但是,提醒您聲明訴願後,仍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至本局,否則本局仍無法受理您的訴願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