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處分,就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建築執照核發、命拆除違建、戶籍登記、土地登記、命停止營業及環保、衛生等各類行政罰鍰。如果您對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損害您自身權利或利益,就可以在行政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如行政機關對於您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以致於損害到您的權利或利益的話,也可以提起訴願。
提醒您,如果您是希望請求確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是請求公法上的給付等,是不可以提起訴願的,請您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是向舉發機關或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如不服申訴結果,得對裁決書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這類案件也是不可以提起訴願的。
現在各類的處分書後面都會註明救濟途徑,因此當您收到書面的行政處分時,請您多留意上面的說明,如此才能完整的保障您的權益。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第2條、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