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因此,原則上,您提起訴願後,原行政處分並不因此而停止執行;但是,您可向原處分機關、本局申請停止執行,如果符合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形,即可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