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之通訊地址如係填列郵政信箱,因其非屬「住居所」及「就業處所」,訴願決定書寄送方式,參照法務部99年12月13日法律字第0999043260號函釋意旨,寄送至訴願人戶籍地址,並同時投遞明信片至該郵政信箱通知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