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16"?><Datas><Data><Column_0 name="DataSN">3222662</Column_0><Column_1 name="ArticleType">0</Column_1><Column_2 name="FileName"></Column_2><Column_3 name="Link"></Column_3><Column_4 name="Source">https://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87AAD313E05F9B5&amp;s=639008ACA5E4E8C3</Column_4><Column_5 name="title">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olumn_5><Column_6 name="內容">&lt;p&gt;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lt;/p&gt;&lt;p&gt;一、授權方式及範圍&lt;/p&gt;&lt;p&gt;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局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lt;/p&gt;&lt;p&gt;二、相關事項說明&lt;/p&gt;&lt;p&gt;(一)本授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本局標誌之提供。&lt;/p&gt;&lt;p&gt;(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關保護措施。&lt;/p&gt;&lt;p&gt;(三)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因本網站依約僅具公開發表之地位，故經本局特別聲明須另取得同意方可使用之資料與素材，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lt;/p&gt;&lt;p&gt;(四)使用本授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編輯、改作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目的或內涵不符，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lt;/p&gt;&lt;p&gt;三、本網站之授權並不代表本局建議、認可或贊同使用者加值衍生物之地位。&lt;/p&gt;&lt;p&gt;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lt;/p&gt;&lt;p&gt;一、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lt;/p&gt;&lt;p&gt;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lt;/p&gt;&lt;p&gt;（一）通知本局&lt;/p&gt;&lt;p&gt;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局，恕不接受電子簽章。&lt;/p&gt;&lt;p&gt;（二）先行移除&lt;/p&gt;&lt;p&gt;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lt;/p&gt;&lt;p&gt;（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lt;/p&gt;&lt;p&gt;本局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lt;/p&gt;&lt;p&gt;（四）使用者異議&lt;/p&gt;&lt;p&gt;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局，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局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lt;/p&gt;&lt;p&gt;三、其他注意事項：&lt;/p&gt;&lt;p&gt;（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lt;/p&gt;&lt;p&gt;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lt;/p&gt;&lt;p&gt;（二）通知補正&lt;/p&gt;&lt;p&gt;1、「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lt;/p&gt;&lt;p&gt;2、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lt;/p&gt;&lt;p&gt;3、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局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lt;/p&gt;&lt;p&gt;（三）3次侵權終止服務&lt;/p&gt;&lt;p&gt;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局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lt;/p&gt;&lt;p&gt;（四）個人資料保護&lt;/p&gt;&lt;p&gt;本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局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lt;/p&gt;&lt;p&gt;（五）本局聯絡窗口&lt;/p&gt;&lt;p&gt;姓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lt;/p&gt;&lt;p&gt;Email信箱：legalaffairs@gov.taipei&lt;/p&gt;&lt;p&gt;電話：02-2720-8889分機7806&lt;/p&gt;&lt;p&gt;傳真：02-2759-3266&lt;/p&gt;&lt;p&gt;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市政大樓8樓）&lt;/p&gt;</Column_6><Column_7 name="相關檔案">[]</Column_7><Column_8 name="相關連結">[]</Column_8><Column_9 name="相關圖片">[]</Column_9><Column_10 name="相關影音">[]</Column_10><Column_11 name="發布單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Column_11></Data><Data><Column_0 name="DataSN">3222661</Column_0><Column_1 name="ArticleType">0</Column_1><Column_2 name="FileName"></Column_2><Column_3 name="Link"></Column_3><Column_4 name="Source">https://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87AAD313E05F9B5&amp;s=EE2E03A0ECB5CD1B</Column_4><Column_5 name="title">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Column_5><Column_6 name="內容">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lt;br /&gt;親愛的網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會網站非常重視並尊重網友的隱私權。為了幫助您瞭解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如何收集、應用及保護您的個人資訊，請詳細閱讀以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隱私權暨資訊安全保護政策，本政策將幫助您了解，在您使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以及其延伸服務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時，我們收集、運用及保護網友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原則。&lt;br /&gt;適用範圍&lt;br /&gt;以下的隱私權保護政策，適用於您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以 www.legalaffairs.gov.taipei 網域為原則，以下均簡稱為法務局網站）活動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收集、運用與保護。但不適用於經由法務局網站搜尋連結之其他網站，當您在這些網站進行活動時，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lt;br /&gt;個人資料收集方式&l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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