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國家賠償的請求權人?
所謂「請求權人」是指因賠償原因致受損害,能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包括:一、直接被害人。二、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民法第194條)。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四、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民法第192條第2項、第1114條)。例如:被害人的父親,因被害人的生命權被侵害時,其對被害人的法定扶養請求權也同時被侵害,倘被害人的父親每年受扶養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萬元,但除被害人外,尚有子三人,均已成年而有謀生能力,則其可以請求賠償的損害為1萬元的4分之1,即2,500元。(參考條文:本法第5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第1114條至第1121條。)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