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一、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請求權人才能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一)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二)賠償義務機關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 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須有已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證明文件,如郵局掛號收據或該賠償義務機關的收件證明。 (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 日協議不成立:此時請求權人可申請賠償義務機關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 二、如無前面所述情形之一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參考條文:本法第10條、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