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執行職務」?
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侵害行為,必須是因執行職務所為,才能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如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是私法上之行為,屬私經濟行為,縱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並不生國家賠償法之問題。此處所稱的執行職務,目前一般所採的見解,並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的意思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是執行職務即可,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例如:警察藉口調查犯罪,而強取人民財物,雖然該警察主觀上沒有執行調查犯罪職務的意思,但看在一般人眼裡,與一般警察執行職務的外觀沒有兩樣,此時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