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的發給:若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仍未達成協議時,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的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的證明書,使請求權人可以循訴訟途徑請求賠償。二、繼續協議:前述情形,如請求權人未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可以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繼續協議的次數以1次為限。(參考條文: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