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機構無預警倒閉怎麼辦?還沒做完的課程餘額拿的回來嗎?之前申辦融資分期繳到一半,之後可以不用繳嗎?
Q1.我向某知名美容業者預繳費用,購買30堂瘦身課程及20堂做臉課程,沒想到才各做了5堂,會館突然歇業。我預繳的儲值金餘款要得回來嗎? A1:依預繳方式不同,循各個管道主張權益: 1. 若消費者當時以「信用卡」刷卡預繳會籍費用,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 (1)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交易清算日(約為刷卡日後3至7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會員卡、有使用期間之證明文件)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服務部分之金額。 (2)惟計算上,因信用卡爭議處理僅能處理本金,因此業者若原本提供額外贈品或服務,皆不可以作為求償內容,故有關贈品部分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2.若消費者當時以「現金付款或轉帳匯款」繳納會籍費用,僅能向該美容業者主張退款: (1)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向美容業者請求退款款(詳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總覽/民事/支付命令,及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非訟支付命令)(退款範圍可參閱下述(2))。美容業者若未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消費者可以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美容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消費者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消費者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性質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接著法院會訂庭期通知開庭。 (2)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 業者關閉原服務據點,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5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5點:「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亦即消費者得請求退還餘額(也就是所餘25堂瘦身課程及15堂做臉課程之價值,餘額計算方式可參考前開法規第13點(服務實施前)或第14點(服務實施後),亦可進一步參看本網站爭議案例研析),業者不得另行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契約之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贈送之商品價額,並應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消費者依前開規定終止契約,並可請求業者依未提供服務之金額之5%以內或10%以內作為違約金,賠償予消費者。消費者如另有詐欺事證,例如業者明顯財務缺口,仍隱瞞財務問題並繼續推銷預繳方案,可向派出所報案。 3.此外,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另可以循履約保證途徑主張: 若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5萬元,或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5萬元,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消費者可依契約及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機制主張權利,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但若預收費用總額在5萬元以下,則業者免提供履保。 Q2.我當時在美容師強力推銷下,採取申辦融資貸款方式分期繳款,沒想到會館突然歇業,之後的分期款我可以不用繳嗎? A2: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健身業者及履保機構主張權益: 1.若消費者當時係向「融資公司」申辦消費貸款,並分期向融資公司繳費,消費者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0點:「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後續由雙方依使用期間及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若消費者係向銀行申辦消費貸款,除前揭規定外,並可主張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等機制處理。 此外,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若業者將消費借貸契約轉讓給融資公司,以致融資公司要求消費者支付後續款項,則違反前開規定,消費者除得主當對其不生效力外,亦得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向融資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費用。倘業者僅將價金債權讓與融資公司者,則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拒絕給付未提供服務之費用。 2.消費者亦可向美容業者主張,途徑同A1、2。 3.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僅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美容業者如歇業,消費者原本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若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僅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若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5萬元,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5萬元,業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此時消費者得依契約及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機制管道,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結論及建議】 選擇按月繳納,善用信用卡支付,並確認有無履約保障 建議消費者在簽約前,除了關心美容師手技、課程內容及價格等軟硬體外,亦應慎選繳款方式。建議消費者選擇以按次繳納方式來繳納費用,一旦業者無預警歇業時,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如採預付型繳費方式,應先行確認契約是否有提供履約保障,避免發生日後若業者倒閉而求償無門的困境。 除採按次繳款方式外,並建議搭配信用卡支付,即使業者歇業失聯,消費者也有機會從信用卡機構處就未使用的服務部分獲得退款,減少消費風險。 參考條文: 1.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第7點:費用明確性原則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2)應記載事項第10點:以貸款機構之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 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_____,期數_____,月付金_____,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二)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企業經營者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3)應記載事項第11點: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及該服務可使用之期間。所贈瘦身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4) 應記載事項第15點: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5)應記載事項第13點: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6)應記載事項第14點: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_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7)應記載事項第19點: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證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8)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 2.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第7點:費用明確性原則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2)應記載事項第10點: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 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新臺幣_____,期數_____, 月付金新臺幣_____,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二)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3)應記載事項第11點: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 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4)應記載事項第15點: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5)應記載事項第13點: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6)應記載事項第14點: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_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7)應記載事項第20點: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8)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3.民法第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4.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關鍵字:SPA、瘦身美容、美容、預付、預繳、履約保障、履約保證、爭議款、分期、融資、資融、消費貸款、債權轉讓、債權讓與、催繳、止付、倒閉、歇業、關門、詐欺、消保法、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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