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請求國家賠償的機關認為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對於請求權人所述情事認為沒有賠償責任(例如:在本市轄管區域外,因路面坑洞摔倒所生損害情事),則該機關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的請求時起3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並通知有關機關。(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如果被請求國家賠償的機關認為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對於請求權人所述情事認為沒有賠償責任(例如:在本市轄管區域外,因路面坑洞摔倒所生損害情事),則該機關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的請求時起3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並通知有關機關。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