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特別法規範的大抵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特殊型態,原則上應優先於本法之適用,除刑事補償法外,其他法律也有關於國家賠償的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68條、第71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皆是。以土地法第68 條為例,如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之情形時,應優先適用該條之規定,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它是本法的特別法。 (參考條文:本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