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法」?
本法第2 條第2項規定之「不法」,係沿襲民法第185條之規定,與公法上違法概念相當。所謂違法包括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現仍有效之解釋、判例等。因適法的加害行為所生的損害,是屬於損失補償問題,只有不法的加害行為所生的損害,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例如:依法徵收並拆除門牌號碼第21 號房屋,是屬於前者;倘若拆除大隊誤予一併拆除第22 號房屋,則是屬於後者之情形。
(一)所謂「不法」,一般認為不僅指違反法律或命令,凡客觀上欠缺正當性,有背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法理或習慣等,都屬於不法。
(二)至於違反機關內部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如係對於同一性質的事件,本有依此規則而為相同處理的義務,卻未依規定作相同的處理,即屬職務義務的違反;換言之,即屬於「不法」。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臺灣高等法院95年01月18日94年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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