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案部分:
1.廠商提出申訴後,可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申訴(政府採購法第81條);但是申訴一經撤回後,則不可以再提出同一之申訴,申訴會如受理後發現係撤回後再申請,則會終結審議程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6條)。
2.廠商撤回申訴,原則上已繳納之審議費用不退還;但是如果在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則無息退還1/2之審議費用(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8條第1項)。
(二)調解案部分:
1.調解之申請,申請人得撤回。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1條第1項)。
2.廠商撤回申請,所繳納之調解費原則上不退還;但是如果在第1次調解會議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則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1/2,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20萬元者,以新臺幣20萬元為收費上限。(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