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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侵害所生之賠償責任是不是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也就是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而不需要問相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