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所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轉2350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接獲民眾申訴在產假期間遭雇主停發中秋禮金,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召開會議進行評議,認定雇主確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規定,嗣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名雇主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違反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之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本件雇主以受僱者「請產假」作為差別待遇之理由,因「懷孕」為女性與生俱來之性別特質,僅發生於女性身上,故「產假」亦僅女性所能請求,因此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其係因性別造成之差異而有所歧視。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應注意勿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以免受罰﹗
附註:本件新聞稿之事實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第38之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