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北市健保自付額補助之民眾,應注意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已達百分之二十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轉2350
臺北市某民眾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補助對象,嗣社會局查核發現,其子女申報該民眾為受扶養親屬,且子女最近1年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百分之二十,與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規定不符,乃停止補助。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為顧及社會福利資源之公平分配,補助辦法第3條第 2款第2目規定,老人或申報該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始為健保自付額之補助對象。本件社會局審認該民眾已不符合上開規定之補助資格,予以停止補助,尚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已獲北市健保自付額補助之民眾,如子女欲申報為受扶養親屬扣除免稅額,應注意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已達百分之二十,以免喪失補助資格。
註: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第2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