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使用安全,樓梯間不得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得設有栓鎖!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俞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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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日前執行市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動態項目檢查,查得臺北市某餐廳業者於安全梯間堆積雜物,並於通往安全梯間之安全門設有栓鎖,經審認有影響逃生避難安全情事,已違反建築法規定,乃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處該業者6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會認為,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法定責任;違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本案業者確有於系爭建物安全梯間堆積雜物、廚具設備等,並於通往安全梯間之安全門設有栓鎖之違規情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該業者罰鍰6萬元,於法並無不合。本案訴願人雖主張稽查次日即拆除該安全門之栓鎖,且安全梯間堆放之雜物為暫放,非長久放置;然事後改善行為尚不影響違規事實之成立,至於安全梯內亦不得堆置雜物,應隨時保持完全通暢之狀態。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使用安全,樓梯間不得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得設有栓鎖,通往直通樓梯或安全梯之防火門及逃生路線須隨時保持可供使用及完全通暢之狀態,除避免受罰外,在發生火災、地震等災害時,亦不會妨礙民眾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