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是否須付費?其收費標準為何?廠商如果繳費後,未得到滿意之答案,其費用可否退回?
(一)申請調解依規定需要付費。 (二)收費標準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調解費用如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調解費如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5條)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0萬元者,新臺幣2萬元。 2.金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新臺幣3萬元。 3.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新臺幣6萬元。 4.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未滿3,000萬元者,新臺幣10萬元。 5.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新臺幣15萬元。 6.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新臺幣20萬元。 7.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滿3億元者,新臺幣35萬元。 8.金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未滿5億元者,新臺幣60萬元。 9.金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者,新臺幣100萬元。 (四)若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調解費為新臺幣3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前揭規定計算。(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6條) (五)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5,000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 (六)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因此,倘廠商就調解事項未能得到滿意結果,恕不退回所繳之調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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